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诚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属于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绿化养护委托合同》内容为一鼎公司将“中加生态示范区二组团项目(临海新城08-02-70地块)枫丹园绿化养护工作”委托给诚智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诚智公司只是提供劳务,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显示是劳务费。本案并不存在建设工程,一鼎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双方也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类似的绿化养护合同也是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2.一审裁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扩大解释为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与民事案件规定不相符。3.双方在《绿化养护委托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一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本案应当移送至该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鼎公司与诚智公司签订合同将绿化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给诚智公司完成,双方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即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薛东超
法官助理郑昌明
书记员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