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草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604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新塘居委会荔城大道新世纪花苑二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8937884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302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闽0302执170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现本案已做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XX街道XX北街XX号XX花园X号楼X梯XX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2,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C1XXXX、LC1XX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兴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BJ××**】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