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保字第49号
申请人***,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7829648-2。
申请人***驾驶的助力车与被申请人***驾驶的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RF85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RF852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RF85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二、本案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