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综合楼30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29648-2。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825353-8。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就本案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