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民初677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蔡襄南街275-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高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华景公司、福泉高速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16,908.45元。事实和理由:华景公司向福泉高速公司承包福泉高速公路(K2076+316-K2130+700)的绿化养护工作。华景公司将该项目转包与***。***又将该项目转包与***。2015年10月,***受***雇佣,在沈海高速公路福清渔溪路段的养护地点从事绿化带树木刷白养护工作。2015年12月1日,***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事故发生时,***在沈海高速公路2125KM路段右侧护栏外进行高速公路绿化带养护工作,且护栏外作业道路无布控。***系***的丈夫,***、***、**系***的子女。原告方本次起诉主张的赔偿项目如下:丧葬费29,359.5元、死亡赔偿金576,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4000元,共计705,583.5元。***、***系***的雇主,其在***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时未采取道路防控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16,908.45元[(705,583.5元-110,000元)×70%]。华景公司系***、***的挂靠单位。福泉高速公司未尽监督检查管理义务。华景公司、福泉高速公司应对***、***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与华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该诉讼中,***请求判令:确认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与华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闽01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民终3641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与华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现仍在诉讼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提出本案诉讼。结合本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等,可认定原告方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