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终36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蔡襄南街275-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是否受聘于***司从事高速公路绿化带养护工作,是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当日,***在进行高速公路绿化带养护工作;而***司又是负责实施事发路段绿化修剪及普修工程的施工方。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称其是***司员工,负责现场监工,***是***司聘用的养护工人。***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并非其公司员工。***司在劳动仲裁中有提交一份与***签订的分包合同,主张绿化工程分包给***,***系***临时聘请的人员;但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未查明***是否为***司员工、***司是否有将绿化工程分包给***、***是否由***雇请,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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