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22523号
原告厦门诚盛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诚盛辉公司)与被告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祥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盛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诚盛辉公司主张与祥鹭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此提供了《欠款协议》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祥鹭公司未提出抗辩,故本院对诚盛辉公司与祥鹭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祥鹭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诚盛辉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祥鹭公司还应依约承担诚盛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10日,诚盛辉公司向祥鹭公司转账20万元。2018年12月13日,诚盛辉公司与祥鹭公司签订一份《欠款协议》,确认祥鹭公司应向诚盛辉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并于2019年2月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并约定协议签署后,祥鹭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归还欠款,诚盛辉公司有权追收祥鹭公司全部应还款项及全部应还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按日历日计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且若产生纠纷,祥鹭公司承诺诚盛辉公司为实现该欠款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祥鹭公司承担。后祥鹭公司又在《欠款协议》注明“材料款伍万元抵扣欠款,应偿还人民拾伍万元整”。
另,诚盛辉公司为向祥鹭公司主张债权,支付律师费96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款协议》、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祥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诚盛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9元,由福建祥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洪卫红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书记员 汪在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