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七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七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特319号

申请人: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3#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翔宇,福建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明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七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凤头社830号。

法定代表人:王靖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巧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奥力公司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公司)和七叶公司厦门七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力公司称,请求:1.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418号仲裁裁决,通知厦门仲裁委员会限期重新仲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七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奥力公司与七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厦仲裁字20180418号仲裁裁决,但七叶公司隐瞒了“禾山中学篮球场地改造工程”中下操场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的证据。奥力公司发现七叶公司在2018年1月24日提交给厦门市禾山中学的《工程请款申请书》中明确记载“目前下操场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该证据足以证明讼争工程下操场已投入实际使用事实,但是七叶公司拒不承认下操场已经投入实际使用,隐瞒了下操场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另,《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而奥力公司作为分包单位,仲裁请求七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才403316.3元,但地基与基础部分质量问题的鉴定费却高达68000元,占比高达16.86%,鉴定机构的鉴定费远高于上述收费管理办法的15.86倍,导致奥力公司无力支付。因此,鉴定费用违法过高导致无法进行地基与基础部分质量问题的鉴定,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七叶公司隐瞒了“禾山中学篮球场地改造工程”中下操场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的证据,足以影响该案的公证裁决。另外,厦门仲裁委员会未通知和组织奥力公司与七叶公司方进行鉴定机构的协商选定,便直接指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违反了《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第1款之规定,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2、《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将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交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协商确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未作协商的,由仲裁庭指定”。3、厦门仲裁委员会未通知和组织奥力公司与七叶公司双方进行鉴定机构的协商选定,便直接指定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违反了上述《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第1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双方对仲裁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的是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没有明确约定厦门仲裁委,且仲裁委员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厦门仲裁委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同时七叶公司隐瞒了业主禾山中学已经支付了80%的工程款并已经部分投入使用的重要事实,导致仲裁裁决的错误。

七叶公司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5日做出的厦仲裁字2018041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奥力公司申请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奥力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七叶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虽然合同未约定施工期限,但是奥力公司举证的工程开工令可以证明讼争工程的工期为30天。在奥力公司施工过程中,已施工大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七叶公司要求奥力公司重新施工,但重新施工后仍出现质量问题。后,七叶公司多次与奥力公司沟通,要求其施工至质量合格,但奥力公司置之不理,却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七叶公司遂提出反请求。奥力公司主张七叶公司“隐瞒了下操场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讼争工程下操场无法进行使用已被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鉴定样本系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全程参与。2.讼争工程下操场并未投入使用。3.奥力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七叶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奥力公司撤裁阶段并未提交新证据,相关证据均为仲裁阶段已经举证过的证据。二、奥力公司放弃鉴定,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奥力公司提出鉴定违反程序,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仲裁阶段是奥力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故其提出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错误无证据证明。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奥力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1804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案《专业分包合同》于2018年7月6日解除。(二)奥力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七叶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1500元。(三)本案仲裁本请求费用18346元,全部由奥力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费用22735元,由奥力公司承担18188元,七叶公司承担4547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已向本会预交本案全部本请求及反请求仲裁费,奥力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18188元直接支付给七叶公司。(四)奥力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七叶公司支付鉴定费63500元。(五)驳回奥力公司的全部仲裁本请求。(六)驳回七叶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经查,2017年11月,奥力公司与七叶公司双方共同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七叶公司将其承包的厦门市禾山中学篮球场地改造工程分包给奥力公司进行施工。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如争议未获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受理了由奥力公司提起的奥力公司与七叶公司因《专业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XA20180418。

2018年6月22日,厦门市禾山中学向七叶公司发出《关于禾山中学篮球场改造工程的函》,要求七叶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72245元及质量不合格违约金72245元。

2019年1月31日,奥力公司向厦门仲裁委递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

本院认为,奥力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就案涉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七叶公司亦积极参与了整个仲裁程序,双方均未在仲裁阶段就管辖提出异议,应认定案涉合同的仲裁约定合法有效。奥力公司在仲裁阶段因鉴定费用超出预期而放弃鉴定申请系其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亦应承担自行处分的后果。至于奥力公司以七叶公司在2018年1月24日提交给厦门市禾山中学的《工程请款申请书》中明确记载“目前下操场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为由,主张七叶公司隐瞒业主厦门市禾山中学已经支付了80%的工程款并已经部分投入使用的重要事实导致仲裁裁决错误,因该申请书其亦已于仲裁阶段作为证据向仲裁庭进行了提交,而仲裁庭亦已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认定,且厦门市禾山中学向七叶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的《关于禾山中学篮球场改造工程的函》表明禾山中学就案涉合同项下的篮球场质量问题已明确向七叶公司主张追究相应责任。综上,奥力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厦门奥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亲 敏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