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6902元、公告费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