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许其新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4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福建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领取执行款人民币629242.47元,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拍卖了被执行***、***共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镇××橡树××(××)31#楼2002单元房屋,申请执行人**平分得执行款人民币423174.76元。现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光
执行员***
执行员程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