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龙岩市第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2953号
原告: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苑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084E。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第二幼儿园,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星巷12号。
主要负责人:**,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第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已另行协商处理了涉案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计2237元,由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庆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