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538号
原告: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侧(东苑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084E。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新罗区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30400。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村主任。
原告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西南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兜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西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兜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西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岭兜村委会向福建西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039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岭兜村委会支付福建西南公司诉讼代理费6000元。诉讼中,福建西南公司向本院减少诉讼请求:判令岭兜村委会向福建西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0398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福建西南公司与岭兜村委会签订《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外墙翻新、排水及路灯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福建西南公司为岭兜村委会的村外墙翻新、排水及路灯亮化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工程总金额为925357.97元。合同签订后,福建西南公司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2017年10月31日,福建西南公司向岭兜村委会送交竣工结算总价(送审)材料,并一起委托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竣工后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工程总价为890398元。至今为止,岭兜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550000元给福建西南公司,剩余工程款340398元分文未付。2019年6月13日,福建西南公司再次向岭兜村委会发出《催收工程尾款通知书》,要求岭兜村委会于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尾款,但仍未果。福建西南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和工程款审核结算完毕。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给岭兜村委会使用。为此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
岭兜村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福建西南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岭兜村委会(作为发包人)签订《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外墙翻新、排水及路灯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福建西南公司为岭兜村委会的村外墙翻新、排水及路灯亮化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工程总金额为925357.97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把工程有关资料(包括质保资料和终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全包移交给相关部门,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十日内结清。双方还对工程进度、竣工期限、质量检查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西南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10月31日,福建西南公司向岭兜村委会送交竣工结算总价(送审)材料,并一起委托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18年6月22日,该工程由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总价为890398元。同日,福建西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岭兜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均在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结果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表示同意。之后,岭兜村委会仅支付福建西南公司工程款55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340398元。福建西南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福建西南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总价(送审)、工程审核书、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营业执照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福建西南公司与岭兜村委会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福建西南公司依约对讼争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有权要求岭兜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现福建西南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要求岭兜村委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0398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岭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0398元,及从2020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计3203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岭兜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邱 熠 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倩(代)
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