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528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苑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084E。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奖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4535.62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2、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也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配合法院积极扣划工资等收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即龙岩市国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超过1500元/月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并按月扣划,将于定期予以支付申请执行人;5、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形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之一,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