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侧(东苑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084E。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32660.83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挂靠的福建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前述公司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工程款。2020年7月21日,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福建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但该债权现并未到期。此外,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志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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