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1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侧(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西南建设公司支付给**的款项系工程垫付款,应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理由是:1.2013年9月西南建设公司与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热电厂技改二期4#330MW脱硫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西南建设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方,2013年9月25日西南建设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上述工程承包给**。2014年12月30日西南建设公司又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陕西华电瑶池电厂2#200MW机组脱硫改造工程承包给**。本案中西南建设公司诉称的借款,均是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案外人起诉要求西南建设公司支付其承包施工的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热电厂技改二期4#330MW脱硫工程和陕西华电瑶池电厂2#200MW机组脱硫改造工程的相应工程款,西南建设公司付款给案外人后,又让**出具相关借条,将垫付款转变为借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本案中**已提供证据证明西南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垫付款,是在履行西南建设公司与**的内部承包关系,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3.西南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每一笔的《付款凭证》上都注明付款用途是由公司代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该公司垫付工程款是毫无疑问的。(二)西南建设公司支付给**的垫付款不能计算利息。理由是:1.如前所述,西南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本身就有垫付的义务,该公司支付给**的垫付款,属于履行该公司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垫付款不能计算利息。2.西南建设公司所垫付给**的资金,本身也是向银行贷款,其向**收取高额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转贷,对于无效的借贷,**只能返还本金。一、二审法院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且纵容西南建设公司将银行贷款非法转贷给牟取高额利益。(三)西南建设公司的工程垫付款可以从该公司应付给**的工程款中全部抵扣。按照西南建设公司与**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对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和税收及西南建设公司代付的机械材料款后,剩余l7645156元应全部支付给**,但西南建设公司仅仅支付给**12601745.2元,尚有5043410.8元未支付,该款用于抵扣西南建设公司工程垫付款后还有剩余,**实际并未拖欠款项。但原审法院却要求**对工程进度款另案处理,势必造成西南建设公司故意拖欠**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因进度款不能抵扣借款还要继续向西南建设公司支付高额利息,显失公平。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西南建设公司依据**出具的多份《借条》和相对应的付款凭证向**主张欠款事实,而**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期限,西南建设公司亦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抗辩认为双方之间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讼争借款是西南建设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应从西南建设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与西南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承包关系,但是挂靠承包不影响**与西南建设公司之间借贷事实的认定。**主张西南建设公司的账户收到1700多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抵扣完1260多万,还剩下500多万未抵扣,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因高利转贷而无效的事实,故原审认定西南建设公司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并支持西南建设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詹强华

审判员  吴莲玉

审判员  郑 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