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城东路东苑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084E。
法定代表人:连桥庭,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
负责人:***,主任。
本院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64117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龙集用2013第000120号)房产(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星
审判员谢文聪
审判员*陆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