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魏为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3民初27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谢安乡华阳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秋,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公民身份证代码:350128197608100119。
被告:魏为建,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证代码:350128197708035457。
被告:福建中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西路长春花园3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6479T。
法定代表人:董家焜,董事长。
被告: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55010X。
法定代表人:魏传银,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被告魏为建、被告福建中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月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