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春县荣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5民初664号
原告: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39539880M。
法定代表人:康庆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荣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7474433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春县荣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佳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