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2民初438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邱跃荣,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77号6幢109室,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古田县城西供销大厦A幢二单元603室,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与被告***、第三人邱跃荣、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吴洁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