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家营,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审第三人:邱跃荣,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供销大厦A幢二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苏自吕,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77号6幢109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家营,原审第三人邱跃荣、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万卫平
审 判 员 黄天智
审 判 员 郑宗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晓妹
书 记 员 陆媛媛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