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40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
法定代表人:王冬崇,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英,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供销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自吕,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再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采信福建顺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造价鉴定,不采信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鉴定,违反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符,在证据采信方面显失公平。二、原审认定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且双方约定完成的项目不包括装修装饰部分,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认定讼争工程款由固定工程造价和新增的工程项目造价组成,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认为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未就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提起诉讼,故对此不予审查,与法不符。五、原审关于利息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本案中,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系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提出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古田县平湖镇新舫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