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22民初2042号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供销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自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进、翁云燕,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div>

法定代表人:姚宜振,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埔建筑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苍岩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云燕、被告苍岩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姚宜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苍岩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凤埔建筑公司工程款4558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16日起算至工程款支付清楚之日止,其中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为50734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7日,苍岩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库区移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便开始施工。2014年12月15日,经审核、结算,工程造价款1204889元,期间其垫付监理费18000元、审核费13000元,故苍岩村委会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235889元。截至2015年2月15日,其已收到工程款730000元。2015年2月15日,苍岩村委会召开内部会议,记录拖欠其工程款505889元的事实,并向其出具一份欠条。后苍岩村委会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工程款40000元,2018年2月15日支付工程款10000元,余款455889元至今未付。

苍岩村委会辩称,其对凤埔建筑公司陈述的事实经过以及其结欠的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其现在无力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苍岩村委会对凤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11日,苍岩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凤埔建筑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苍岩村委会为实施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库区移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已接受凤埔建筑公司对该项目的施工投标,签约合同价款为853877元,进度付款额度为:发包人确认当月完成工程量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计算结果所含款项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证书日期为准)后28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内完成的工程量85%,累计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完成工程竣工资料档案报备并经审计结算审核确定后28天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退还:待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14天内退还结算总价的3%。

2.2013年12月30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苍岩村委会决定将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库区移民文化活动中心(原设计二层半)加建一层,如属加层损坏产生的后果责任由苍岩村委会自行负责。

3.2014年11月10日,由古田县大桥镇政府分管领导、库区办、苍岩村委会、移民代表及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技术验收小组,对涉案工程进行技术验收。经验收小组实地查看,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通过技术验收。2014年12月27日,苍岩村委会出具一份《关于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库区移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建设总结》,认为涉案工程于2013年9月23日动工,2014年10月30日竣工,该工程经福州隆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行监理,评定意见为:该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项目中内容,质量合格;经古田县大桥镇政府技术验收评定意见为:工程施工中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经评定工程质量合格。

4.2014年12月15日,受苍岩村委会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核定工程造价为1204889元。2015年2月15日,苍岩村两委会召开会议,讨论涉案工程款问题,会议记录为:苍岩村文化活动中心现建完工,总投资1204889元,加监理费18000元、审核费13000元,合计1235889元。移民局拨款600000元,村自筹130000元,合计730000元,对除,欠工程款505889元。同日,苍岩村委会向凤埔建筑公司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涉案工程总投资1235889元,已付工程款730000元,结欠工程余款505889元,限2015年村换届前付清欠款。2017年8月25日,苍岩村委会向凤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2018年2月15日,苍岩村委会向凤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苍岩村委会尚欠凤埔建筑公司工程款45588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凤埔建筑公司与苍岩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苍岩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凤埔建筑公司要求苍岩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455889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凤埔建筑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8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计4433元,由古田县大桥镇苍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宁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蕊

书 记 员 郑晶晶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