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古田县鹤塘镇苏洋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1965号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供销大厦A幢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苏自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佑(项目负责人),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鹤塘镇苏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苏洋村。
法定代表人:黄宗灿,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斯宁、黄宗坜(实习),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田县鹤塘镇苏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己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宁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余 枫
书 记 员 林健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