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大甲镇茶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2民初2359号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供销大厦A幢二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大甲镇茶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大甲镇茶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大甲镇茶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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