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本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18年9月28日起,丁寿全、池艳平、徐孝武、张建华、郑强、卢祖建、夏惠琛、陈林珊、丁建斌、***、汤爱香等人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丁寿全、池艳平、徐孝武、张建华、郑强、卢祖建、夏惠琛、陈林珊、丁建斌、***、汤爱香与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前绥
审判员 陈承伟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