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解放路***号B。
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家平,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赵京田,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李辉,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潘家平、赵京田、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潘家平、赵京田、李辉、***之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为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在不同时间段因同一事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以并案处置,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前绥
审判员 蔡贺生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