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22民初2056号
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古田。
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顶,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赵京田,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李辉,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古田信用社)与被告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赵京田、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田信用社诉请:一、判决家园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155074.53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判决盛丰公司、***、赵京田、李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丰公司辩称,其对借款、担保等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由其与盛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赵京田辩称,一、家园公司系***另外撑控的七个公司之一,其系***公司员工,2007年9月27日***委派其任家园公司法人代表,决议明确其不承担该公司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公司财务、贷款等由***指定专人负责;二、2016年3月份将9500000元贷款还清,于同月份向古田信用社将9500000元重新贷款出来,但到了2017年3月份贷款到期,在古田信用社的追讨下,***筹集了5000000元和4500000元,两笔共计9500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还给古田信用社,同一天又从古田信用社贷款出9500000元。在最后4次贷款期间存在一个问题:其于2016年10份已经明确告知古田信用社,家园公司实际控股人系***,其只是盛丰公司员工。家园公司只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营业务,也没有经济效益,便没有使用贷款9500000元钱,9500000元贷款全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以后古田信用社若有继续贷款,要向***讨要,其没有财产,没有还款能力,但古田信用社仍不听劝告,于2017年3月28日又将9500000元款贷出,很难理解古田信用社与***出于什么关系。这也可以说明贷款之前古田信用社与***已事先沟通谈好,这样古田信用社是属于违规贷款的。其签订贷款担保是受***胁迫,并非其意愿;三、***撑控操作的向古田信用社借款合同并非本案借款合同9500000元。而是多项借款合同合计19500000元;四、古田县人民政府收到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呈送的呈阅件后,于2017年1月13日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了信贷化险工作专题会议。信贷化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3条第2小点中提到还银行按揭本息每月1750000元;五、以下几点足够说明家园公司向古田信用社借款9500000元合同纠纷案,表面上看好像是单一的借贷款合同纠纷案,深究其实是关系***多个借款群体纠纷案件,***另外还撑控有7家公司,所有向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000000元合同纠纷案背后均实属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否则***也不会呈报县政府要求支持与帮助,县政府也不会成立协调领导小组与银行进行协调解决;六、本案借款在未签订合同前***对其说过,他己与古田信用社有关人员沟通淡好了,叫其到古田信用社签字担保即可,其他事情不要多问,签字担保只是形式。这也说明古田信用社有关人员关于借款事宜都是与***事先谈好,然后签订借款合同,真正贷款人和担保人与古田信用社有关人员根本没有直接联系沟通过。否则借款根本不可能会放贷下来;七、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存在两点问题:1.古田信用社存在违规放贷,明知***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还不断给予继续贷款,严重违反有关规定;2.本案借款事关***,古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案件还在全面侦办中,没有定性。
李辉答辩意见与***、赵京田一致。
案件事实
原告古田信用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顶、被告***、赵京田、李辉、盛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赵京田提交的证据1-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家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古田信用社主张的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签订借款合同时间:2017年3月28日。
二、借款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60630170003182)。
三、借款本金:9500000元。
四、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5日。
五、还款方式:利随本清。
六、借款利率:年利率9.7513%。
七、逾期利息、罚息约定: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
八、放款日期:2017年3月28日。
九、实际到期日期:2018年3月25日。
十、保证合同名称:《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9060622170003263)。
十一、保证人:盛丰公司、***、赵京田、李辉、***。
十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18年3月25日。
十四、欠款本金:9500000元。
十五、最新欠款利息、罚息:1155074.53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古田信用社与家园公司、盛丰公司、***、赵京田、李辉、***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6063017000318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9060622170003263)合法有效。古田信用社已依约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家园公司对所借款项的用途、借款期限是知道且同意的,但其仍未依约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拖欠古田信用社的借款本息。盛丰公司、***、赵京田、李辉、***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赵京田、李辉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显然知道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法律责任,其辩称系受***胁迫才签保证合同,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1155074.53元及2018年3月2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60630170003182)约定的利率水平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京田、李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京田、李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2元,减半收取计44451元,由古田县家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京田、李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锦聪
书 记 员 陈庆龄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一、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证据清单: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复印件;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保证合同;
5、借款借据;
6、贷款支付申请(委托)书;
7、进账单、单位活期转账;
8、担保人面谈笔录。
二、赵京田提交的证据清单:
1、呈阅件;
2、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
3、股东决议(2);
4、借款借据;
5、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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