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614路7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家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自2017年6月14日起,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福建金熠辉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陈岸涛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福建金熠辉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陈岸涛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闽0922执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承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啟恒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