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1执39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18958J。
法定代表人:何忠。
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4382602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9)闽0981民初6434号、(2019)闽09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5854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执行费37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