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24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924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方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话;(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