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81民初6434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18958J。
法定代表人: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43826022M。
法定代表人:黄寿龙,执行董事。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宏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宏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达公司支付金宏运公司货款258,54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80,980.8元(由2016
年5月11日起按2%/月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应计算至鸿达公司支付完全部货款和逾期违约金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鸿达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金宏运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0025),约定:1、宏达公司因承建“宁德市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工程向金宏运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2、付款方式为一层以下砼浇捣完毕后15天内付清商砼款项,0.00以上每层楼板浇捣完毕后15天内付清商砼款项,屋面层先付款后浇捣;3、如鸿达公司逾期支付混凝土货款,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向金宏运公司支付按日3%计算的逾期违约金;4、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其他事宜。
2016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鸿达公司共计欠付货款268,544元。2017年7月1日鸿达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2018年8月13日,鸿达公司向金宏运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在三个月内还清欠款,但至今未支付。因此,鸿达公司应向金宏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58,54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金宏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金宏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鸿达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结算单、还款保证书、律师函、EMS面单及投递回执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相互印证,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与金宏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金宏运公司最后供应混凝土时间为2015年12月,用于闷顶层柱、斜屋面、屋面找平等浇注。
本院认为,金宏运公司与鸿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金宏运公司交付货物后,鸿达公司负有依照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现鸿达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所欠货款258,544元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3%计算,现金宏运公司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宏运公司在2015年12月提供最后一批混凝土后,鸿达公司应在约定的15天内支付货款或先付款后浇捣,现金宏运公司主张从2016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不违反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的负担,系属法院职权范围之事项,勿需当事人主张。
综上所述,金宏运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鸿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544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5月11日计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2.8元,减半收取为3,946.4元,由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艾玲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