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民申1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洪,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
法定代表人:黄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与鸿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田 青
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