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4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43826022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924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缴款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船舶、银行存款、国土、房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向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并划拨了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844.46元;冻结并划拨了***银行存款525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24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生兴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吉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