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5民初40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余复路16号天行商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王柳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霞,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阮诗持,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阮诗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六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163)?)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乐仲
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
人民陪审员 魏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慧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