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5民初40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余复路16号天行商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王柳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霞,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阮诗持,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阮诗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六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163)?)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乐仲

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

人民陪审员  魏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慧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