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2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余复路16号天行商务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715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3元,减半收取计64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