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2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余复路16号天行商务中心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715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德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3元,减半收取计64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