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7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华山家园1幢D2、D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闽0427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360万元的股权。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