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建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27民初1246号
原告: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186795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明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小吃城五岔路口圆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509725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原告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建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三明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5%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16655.7元,并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三明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程序9260032由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官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