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27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18679512,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系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50972576A,住所地沙县小吃城五岔路口圆盘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闽0427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银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其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发出委托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到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情况,本院对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
4、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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