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829号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龙腾,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珍,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雁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敏芳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