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829号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龙腾,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珍,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孙雁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敏芳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