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77号之二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沪0113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且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