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77号之二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沪0113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且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