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518号 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8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88元,减半收取计529.44元,由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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