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可瑞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1051号 原告: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80元,由上***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