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30号
申请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果菜直街17号自编D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2室P1。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申请人: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新村132幢东附1幢。
法定代表人:施雪英。
被申请人: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98号大同生态产业园A区1-700。
法定代表人:施相羽。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蒋风安。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申请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9层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
被申请人: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19层02、03办公。
法定代表人:田华强。
被申请人: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C66。
法定代表人:李哲。
申请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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