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3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果菜直街17号自编D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2室P1。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申请人: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新村132幢东附1幢。
法定代表人:施雪英。
被申请人: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98号大同生态产业园A区1-700。
法定代表人:施相羽。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蒋风安。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申请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9层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晖,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19层02、03办公。
法定代表人:田华强。
被申请人: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C66。
法定代表人:李哲。
申请人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