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111号之二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5#、5a#楼9层1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3870H。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5元,减半收取6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8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