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9层1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3870H。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祥勇,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葛岭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50246647。
法定代表人:吴武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125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闽0125执2092号,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根据本院作出的的(2021)闽0125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沿海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闽0125执1768号,申请执行标的97882.41元及利息。上列案件中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闽0125执2092号案件并入(2021)闽0125执1768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1)闽0125执2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首敏
审判员  王幼圣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