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깿某某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30号之二
原告:广***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果菜直街17号自编D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2室P1。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告: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新村132幢东附1幢。
法定代表人:施雪英。
被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98号大同生态产业园A区1-700。
法定代表人:施相羽。
被告: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蒋风安。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9层13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晖,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19层02、03办公。
法定代表人:田华强。
被告: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一幢1504房-C66。
法定代表人:李哲。
原告广***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斯特尔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龙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予以驳回。原告广***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广***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