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吴联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3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起事故发生后,***先后进行了4次鉴定,其中其自行委托3次鉴定,分别是: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接受***委托并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了闽中博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24号、第125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伤残程度为四处伤残,前者为二处八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后者为一处八级、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0月31日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并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了闽正中司鉴字第6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本案起诉后,宏盛公司即以上次法院委托的鉴定距今已过半年伤残程度可能发生变化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庭审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采纳宏盛公司重新鉴定申请,径行采信***自行委托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的[2017]临鉴字第39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伤残程度为二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不当,***的伤残等级应予重新鉴定。因此,原判认定的***伤残程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预收上诉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4页共4页(2018)闽01民终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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