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2民初473号
原告: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学园北街368号名成佳园3号楼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QHYH5J。
法定代表人:黄志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设路商住综合楼20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8166Q。
法定代表人:吴传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计1769.5元,由莆田裕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付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