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2民初897号
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道尹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9418672R。
负责人:杨忠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许晨,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溪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8166Q。
法定代表人:吴传春,总经理。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到庭参加诉讼,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79944.4元,并自起诉日至租金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其与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武夷新区快速通道固县至公馆大桥段公路工程A3合同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上述工程A3合同项目部向其租赁公路建设所需贝雷片、贝雷销、支撑架等材料,合同就具体的材料数量以及租金等作了约定。截止2018年9月12日,被告除支付租金850000元外,尚欠379944.4元,因催收无果,遂起诉。
为此,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供证据:1.《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租赁材料出库单;3.租赁材料入库单;4.《周转材料租赁结算单》;5.福建海峡银行支付系统业务凭证。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起诉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的武夷新区快速通道固县至公馆大桥段公路工程A3合同项目部系其设立的工程施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部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其对外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案涉租金应由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租金人民币379944.4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12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499.5元,由南平高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志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饶付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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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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